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201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原信息产业部2007年7月19日发布的《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国际频率协调暂行规定》(信部无〔2007〕3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