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1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2015年6月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发布的《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5〕13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