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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标识

第十六条 食品产品中(包括原料及其加工的食品)含有基因修饰有机体或/和表达产物的,要标注“转基因XX食品”或“以转基因XX食品为原料”。 第十七条 转基因食品采用下列方式标注: 第十八条 转基因食品的标签应当真实、客观,不得有下列内容: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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