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标识 第十六条 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标识 第十六条 食品产品中(包括原料及其加工的食品)含有基因修饰有机体或/和表达产物的,要标注“转基因XX食品”或“以转基因XX食品为原料”。 转基因食品来自潜在致敏食物的,还要标注“本品转XX食物基因,对XX食物过敏者注意”。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