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93号)、《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30号)、《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用于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55号)、《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甩挂运输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37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用于公路灾损抢修保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财发〔2013〕142号)、《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中央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121号)、《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74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183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0〕994号)与此文不符处,以此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