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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产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检验机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停检整顿直至取消检验资质。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检验人员,视情节严重,由其所在单位分别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停职检查直至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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