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车辆产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车辆产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检验机构应当主动配合国家经贸委组织的抽查和核实工作,并定期提供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及产品的清单。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