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2015年) 第四章 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201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减免税退税管理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减免车船税。保险机构、代征单位对已经办理减免税手续的车船不再代收代征车船税。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将本地区车船税减免涉及的具体车船明细信息和相关减免税额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车船税退税管理应当按照税款缴库退库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 第二十条 已完税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而申请车船税退税的,由纳税人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在车辆登记地之外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或保费发票,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