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2015年) 第四章 减免税退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2015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减免税退税管理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在车辆登记地之外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或保费发票,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已经征收的应予退还。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