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2015年) 第四章 减免税退税管理 第二十条 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2015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减免税退税管理 第二十条 已完税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而申请车船税退税的,由纳税人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