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201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路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严禁下列行为:
未按照规定佩戴标志或者未持证上岗;
辱骂、殴打当事人;
酒后上岗执法;
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
当场收缴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
违法扣留车辆、物品或者擅自使用扣留车辆、私分扣留物品;
从事与职权相关的经营活动;
包庇、袒护和纵容违法行为;
无法定依据执法或者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
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未按照规定佩戴标志或者未持证上岗;
辱骂、殴打当事人;
酒后上岗执法;
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
当场收缴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
违法扣留车辆、物品或者擅自使用扣留车辆、私分扣留物品;
从事与职权相关的经营活动;
包庇、袒护和纵容违法行为;
无法定依据执法或者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
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