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201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路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电子显示屏、公众查阅室等方式公示下列执法信息:
执法主体,包括机构名称、执法类别、授权依据、执法人员信息(姓名、执法证件号码、照片等);
执法依据,包括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主要条款摘要;
执法程序,包括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实施程序,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执法监督,包括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上级公路管理机构的名称、监督部门、监督电话,聘请社会监督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执法监督的措施与适用范围;
执法结果,包括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实施结果与查询办法;
当事人权利,包括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不服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时享有的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六公示”的具体内容和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