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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跨区电力应急调度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加强工作合规性管理,确保应急调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做好应急调度与其他电力生产业务的衔接,并会同电力交易机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电网企业应加快省间电力灵活互济工程建设,提升调度互济能力;为应急调度提供输电、相关系统运行费用计算、电费结算等服务。电力交易机构出具应急调度相关结算依据。 第二十四条 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应按照本办法完善经营区内的应急调度实施细则,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后执行。各省(区、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方面完善本地区应急调度配套… 第二十五条 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应按月将应急调度执行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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