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201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主办企业应在取得跨国公司备案通知书后一年内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实际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相关业务,否则备案通知书自颁发满一年之日起失效。合作银行应及时关闭主办企业据此开立的国内资金主账户;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也应在相关信息系统中及时维护额度等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