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暂行规则(2003年) 第七章 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暂行规则(2003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优化调度有关各方发生重大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的,可报请电力监管机构协调处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调度机构、南方电网区域调度机构可根据本规则商有关电力企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核备。 第四十四条 在区域电力市场建立并投入运行后,该区域内跨省优化调度按照批准的区域电力市场规则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