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暂行规则(2003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按月披露的优化调度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上月跨区、跨省电能交易完成情况,跨区、跨省输电线送受电情况,交易电量的结算价格及输电价格情况。上月交易完成情况和输电线实际运行情况与计划偏差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
下月各区域、区域内各省负荷预测和平衡情况,跨区、跨省电能交易调度计划安排,跨区、跨省输电线送受电计划及可用容量(输电线限额-送电计划)。
上月跨区、跨省电能交易完成情况,跨区、跨省输电线送受电情况,交易电量的结算价格及输电价格情况。上月交易完成情况和输电线实际运行情况与计划偏差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
下月各区域、区域内各省负荷预测和平衡情况,跨区、跨省电能交易调度计划安排,跨区、跨省输电线送受电计划及可用容量(输电线限额-送电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