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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暂行规则(200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优化调度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国家、区域调度机构应当按月真实、准确地披露优化调度信息,及时披露优化调度中出现的交易变更和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十条 按月披露的优化调度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四十一条 国家、区域调度机构在按月披露信息基础上,应视跨区、跨省电网运行实际情况,缩短信息披露周期,增加信息披露内容,扩大信息披露对象和范围。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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