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暂行规则(2003年) 第三章 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暂行规则(200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年度交易的优化调度 第二十条 电网经营企业商有关发电企业制定跨区跨省年度交易计划,并组织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一条 跨区跨省年度交易合同一经签订,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进行更改的,交易各方必须协商一致方可更改,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调度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根据年度交易合同编制下达的月、日调度计划。因电网安全原因造成输送能力减少或者因送、受方电网特殊情况导致无法实施的,调度机构可根据电网情况协调… 第二十三条 调度计划调整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第二十四条 年度执行结果与年度交易合同发生偏离,根据原因和责任,按合同约定进行补偿处理。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