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警告:

未按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的;

未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的;

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报送材料的;

未配合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