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产评估资格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撤销其资产评估资格或者分支机构的设立许可,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