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在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时,申请人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予以警告。 第六章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