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列材料,并抄送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

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

资产评估机构上年度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

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证明材料。

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设有分支机构的,应当将该分支机构有关材料及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营业范围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