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执业满3年;

成为负责人前3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