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二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执业满3年; 成为负责人前3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