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具备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
资产评估机构作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营业范围;
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日前3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经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经分支机构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拟转入分支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以及转所证明;
分支机构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资产评估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