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拟设立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取得资产评估资格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有20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
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日前3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设立申请日前3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取得资产评估资格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有20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
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日前3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设立申请日前3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