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贷款通则(1996年) 第四章 贷款通则(199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借款人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八条 借款人的权利: 第十九条 借款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 对借款人的限制: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