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通则(199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借款人的权利:

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

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