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通则(199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对借款人的限制:
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