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一节 行政许可评价 第四十六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一节 行政许可评价 第四十六条 质检部门可以自行对行政许可进行评价,也可以委托相关评估机构或者组织进行评价。 评价可以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