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一节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 第一节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一节 行政许可评价 第四十五条 省级以上质检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对本机关以及下级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评价。 第四十六条 质检部门可以自行对行政许可进行评价,也可以委托相关评估机构或者组织进行评价。 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评价的内容应当包括: 第四十八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完成评价后,应当对评价的行政许可事项提出取消、保留、合并或者下放管理层级等意见和建议,并形成评价报告,报送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第四章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