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四节 变更与延续 第三十七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四节 变更与延续 第三十七条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受委托机关按照委托权限以及本节规定,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工作。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