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四节 变更与延续 第三十六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四节 变更与延续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质检部门对其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行政许可变更、延续的申请期限以及办理程序、未按期申请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