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四节 变更与延续 第三十八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四节 变更与延续 第三十八条 因行政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被许可人申请补办的,应当按照要求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行政许可证件补办声明。声明中应当明确补办原因、60日异议期限、异议受理电话等内容。 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补办行政许可证件,应当按照原行政许可证件的内容(含发证时间)办理,不得变更或者延续。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五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