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 第二章 实施机关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实施机关 第十二条 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名称、委托权限范围、委托期限等内容向社会公告。受委托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对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内容予以公开。 委托机关变更、中止或者终止行政许可委托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