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依据、实施主体、条件、程序、期限、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及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内容。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