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 第二章 实施机关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实施机关 第十三条 各级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依法需要对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等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的,除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 接受委托的专业技术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