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4年) 第四章 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及责任人确定 第二十四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4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及责任人确定 第二十四条 审核人变更具体工作人员的正确意见,批准人批准该审核意见,出现行政执法过错的,审核人、批准人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