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4年) 第四章 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及责任人确定 第二十五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4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及责任人确定 第二十五条 批准人变更具体工作人员和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出现行政执法过错的,批准人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