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4年) 第四章 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及责任人确定 第二十三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及责任人确定 第二十三条 因审核人的故意行为造成批准人失误或者不当的,审核人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