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4年) 第四章 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及责任人确定 第二十二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4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及责任人确定 第二十二条 因具体工作人员隐瞒事实、隐匿证据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行为造成审核人、批准人的审核、批准失误或者不当的,具体工作人员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