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4年) 第四章 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及责任人确定 第二十一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及责任人确定 第二十一条 直接做出过错行为的工作人员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 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经审核、批准做出的,具体工作人员、审核人、批准人均为过错责任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