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 第六章 行政复议决定与执行 第四十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行政复议决定与执行 第四十七条 被撤销或者被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申请人财产的,应当按照行政复议决定的要求,解除封存或者返还财产;应当解除封存或者返还的财产灭失或者损坏的,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赔偿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赔偿相应的价款。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