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 第六章 行政复议决定与执行 第四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 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行政复议决定与执行 第四十六条 申请人愈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被申请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