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 第六章 行政复议决定与执行 第四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行政复议决定与执行 第四十五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