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 第六章 行政复议决定与执行 第四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 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行政复议决定与执行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应当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行政复议文书;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予以送达。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