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 第六章 行政复议决定与执行 第四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 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行政复议决定与执行 第四十三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严格执行。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