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 第六章 行政复议决定与执行 第四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 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行政复议决定与执行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使用统一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文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其他行政复议文书可以加盖行政复议机构印章。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