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使用统一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文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其他行政复议文书可以加盖行政复议机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