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对终止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