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结案 第四十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结案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当事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