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2011年) 第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201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案审办对案件进行初审后,应当提出初审意见,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报请案审委集体审理。 案审办初审时发现案件需要进行补充调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向案件承办机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补正的建议。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